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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粱肖兰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契税行政确认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03号 刘斌、粱肖兰: 你们因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契税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申字第3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03号

刘斌、粱肖兰:

你们因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契税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申字第3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关于契税的缴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的规定,被申诉人作为南宁市的财政机关,属于法定的契税征收机关,为适格的行政主体;而且,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应的契税缴纳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税发【2001】110号《通知》,并报经国务院同意之后,确定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仍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被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