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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F区14G室。

法定代表人:万瑞堂,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毅昌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毅昌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