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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无刑初字第0034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无刑初字第0034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无为县陡沟镇乘车至无为县无城镇,以假装购物的方式在多家专卖店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西大街“好波内衣”专卖店内盗得一条红色保暖裤和一条黑色衬裤。

2.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西大街“安踏”专卖店内盗得一双灰色休闲板鞋。

3.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西大街“特步”专卖店内盗得一条黑色运动裤。

4.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十字街新百商厦二楼“寇拉”女装专柜盗窃一件时尚轩牌羽绒服和二条女士围巾时,被专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经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踏牌休闲板鞋一双、特步牌黑色运动裤一条、好波牌保暖裤一条、好波牌女士衬裤一条、时尚轩牌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4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马某某、肖某、范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也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各被害人,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丽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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