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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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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钟某甲、钟某乙、辜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甲,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辜某某,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永春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乙,女,1991年1月5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钟某甲犯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辜某某、钟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钟某甲、辜某某、钟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钟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阳光100小区10栋16-6室等地,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广东、江西、安徽等地市的房产个人信息等资料。至被查获时止,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175条。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钟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雇请被告人辜某某、钟某乙冒充房产局工作人员,利用手机拨打上述非法获取的房产个人信息上的电话,谎称可以办理退税,要求受害者与税务局、财政局联系,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钟某甲冒充税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诱骗受害者徐某某、李某甲等人持银行卡到ATM机按其指令进行操作,骗取受害者将账户内的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至被查获时,被告人陈某某、钟某甲、辜某某、钟某乙共参与骗取21,667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被骗12,780元、李某甲被骗1,839元、王某某被骗5,919元、李某乙被骗1,129元)。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四被告人被扣押手机七部;手机卡十六张、电脑一台及部分书证。

2015年1月30日,安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钟某甲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