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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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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陈某犯妨害作证罪连某、林某乙等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连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丙),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放火罪于1992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连某、林某乙、蔡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再兴、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许建生、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何志勇、被告人连某、林某乙、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妻子王某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甲离婚,并于2012年4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分得共同收益中的70000元及要求林某甲给予经济帮助25000元(人民币,下同)。林某甲为了达到少分财产给王某的目的,找到在龙海市榜山镇田边村经营文印店并兼营代书业务的陈某进行咨询,后在陈某的授意下,林某甲先后找到被告人连某、蔡某、林某乙三人要求他们配合作伪证,并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2012年4月18日两次先后带连某和蔡某、林某乙到陈某经营的文印店,在陈某的帮助下,林某甲当场准备好向连某和蔡某、林某乙借款的虚假借条(其中虚构向被告人连某借款25000元,向被告人蔡某借款35000元,向被告人林某乙借款30000元)和民事起诉状,后陈某分别于当天指派其雇请的员工为连某、蔡某、林某乙和林某甲带路到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协助办理相关诉讼事宜,致使龙海市人民法院分别对连某和蔡某、林某乙诉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天予以调解认定。案发后,蔡某、林某乙于2014年9月22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林某甲在林某乙的动员下于2014年9月22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连某在林某乙的动员下于2014年9月23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当庭提供归案过程等书证;证人苏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指使他人作伪证,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连某、蔡某、林某乙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五被告人均是主犯;林某甲、蔡某、连某、林某乙具有自首情节;陈某具有坦白情节;林某乙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判处。

五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未给王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