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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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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杭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杭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2015年8月14日由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育宗,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陈某某在陈某某家门口(上杭县)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某推陈某某的肩膀致其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与陈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上杭县公安局稔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智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