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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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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购买射钉枪一支、射钉弹50颗、瞄准镜一个,改装射钉枪一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父亲生前留下一支“鸟铳”,2008年林某甲在整理时因害怕该枪支被发现,遂将该“鸟铳”带回自己家中并存放于二楼床铺底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事实。

2015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大田县城关三角亭附近的一家五金店购买射钉枪1支、射钉弹50颗、瞄准镜1个,后林某甲使用电焊机将一根82CM的不锈钢钢管与射钉枪焊接,并加装瞄准镜,改装射钉枪一支。后林某甲使用该枪打猎消耗射钉弹27颗,并将该枪及剩余的射钉弹放置在其位于大田县前坪乡山川村某号的家中。

二、被告人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甲父亲生前留下一支“鸟铳”,2008年林某甲在整理其父亲遣物时因害怕该枪支被发现,遂将该枪支带回其位于大田县前坪乡山川村某号的家中,并放于二楼床铺底下。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鸟铳”及射钉枪均具有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连某某、施某某、林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明、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5年6月30日晚,公安民警到林某甲家中,当场查获“鸟铳”1支、改装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23枚及用于增强射钉枪威力的铁螺丝帽38个。同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同时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在公安机关行政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含取保候审期间。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1支、鸟铳1支、铁螺丝帽38个、射钉枪子弹23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华杉

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

人民陪审员  郑际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莉洁

附:本案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