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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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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铁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铁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济铁检公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爱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5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铁路局济南站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共厕所内,先后三次盗窃旅客拉杆箱,拉杆箱内有笔记本电脑、银行卡(设有密码)、香烟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4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2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站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厕内,盗窃旅客张某棕色拉杆箱1个,内有惠普牌HSTNN-Q68C型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ithink牌,120G),阿迪达斯牌运动裤1条,英特曼牌插排1个,档案袋九个(装有图纸),印章6个,布质黑色背包1个。经鉴定,被盗拉杆箱及箱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6元。

2、2015年5月22日4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站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厕内,盗窃旅客宫某金棕色拉杆箱1个,内有泰山平安牌香烟5盒及部分衣物。经鉴定,被盗拉杆箱及箱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0元。

3、2015年5月15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站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厕内,盗窃旅客董某某银灰色拉杆箱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银行卡(设有密码)、会员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拉杆箱及箱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常晓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爱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