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黄某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台湾省台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台湾省台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子燕、钟德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9日22时30分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南海大道明光大酒店电梯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吴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某身上缴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0.92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22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桂林洋派出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胡德强

审 判 员  王金波

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