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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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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孟祥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4432.01元。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孟祥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4432.01元。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孟祥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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