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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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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钦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刘建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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