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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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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文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淇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宣判后,靳文现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淇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宣判后,靳文现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鹤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文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靳文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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