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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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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华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农华滨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农华滨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农华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