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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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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文玉归案后如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文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谢文玉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即秦某甲医疗费60190.21元、护理费32415.48元(29142元÷365天×41天×1人+29142元×1年×1人)、交通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41天×30元)、营养费3000元(100天×30元)、六级残疾赔偿金55237.3元(5523.73元×20年×50%),王某甲医疗费3913.8元、护理费1077.58元(21851元÷365天×18天×1人)、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营养费540元(18天×30元),应由被告人谢文玉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