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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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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积极持械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积极持械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方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无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袁某某的辩护人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持械致他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袁某某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2年3月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通知被告人拒不到案,直至网上追逃多年,被告人才主动投案,不能视为自首。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袁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