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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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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于淮阳县,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8日在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梦缘网吧被民警抓获。2013年10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于淮阳县,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8日在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梦缘网吧被民警抓获。2013年10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12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x,男,住郸城县北环路电动车修理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0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2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2013年11月1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郸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黎明、被告人赵x、被告人张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赵x以应聘网吧网管的方式,利用网管收银的身份盗窃张峰“动感E族”网吧的当日营业额470元后逃逸;

2、2013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另案处理)在淮阳县城关镇人民街服务公司家属院南楼二单元门口盗窃刘永清宝兰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x。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42元;

3、2013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在郸城县胡集乡闫楼街上盗窃于淼淼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x;

4、2013年9月2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在郸城县李庄刘秀云家盗窃刘秀云深蓝色荣事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x。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4元;

5、2013年10月1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在郸城县北环路网缘网吧门口盗窃王伟超红色轻骑牌摩托车一辆。当日二人未将摩托车卖掉,拉到郸城县三高南废品收购站旁将摩托车砸坏后遗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77元;

6、2013年10月1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在郸城县四桥北头东侧路边停放的一辆五菱轿车内,盗窃车内一个挎包,包内有800元现金及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后二人将银行卡、钥匙等物扔掉;

7、2013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在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西路曹红霞家盗窃霞紫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x。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78元;

8、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以应聘网吧网管的方式,利用网管收银的身份盗窃梁国情的“七喜”网吧的当日营业额800元后逃逸;

9、2013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赵x伙同王旭在淮阳县县城商城东路天猫网吧门口盗窃武港解浅蓝色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x。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38元;

10、2013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赵x借在郸城县工业区格尔微波有限公司上班之机,在该公司职工宿舍内,盗窃工友陈萌萌包内现金1700元后逃走。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权威、张宏坤、王旭、张海洋等证言、失主张峰、刘秀云、梁国情、曹红霞、王伟超、于淼淼、陈萌萌、武港解、刘永清等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电动车发票、指认现场照片、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