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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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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后韩村85号;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2015)渑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后韩村85号;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豫LB6528东风牌货车,在渑池县南村乡后川村石寨沟组非法运输李某甲(另案处理)滥伐林木17立方米,在南闫公路段村乡石峰峪村路段被查获。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木总数179根,原木材积为20.50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1.541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李某、王某甲、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林木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进行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