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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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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渑池县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御景尚都2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英豪镇南马村二组4号)。 渑池县人民

(2015)渑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渑池县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御景尚都2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英豪镇南马村二组4号)。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丽都春天商务酒店,帮助同事阚某某照看柴某某(柴某某,女,2013年8月3日出生,系阚某某女儿)期间,因疏忽大意造成柴某某从该酒店7楼走廊西侧窗户坠下,当场死亡。经鉴定,柴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在现场大喊救命,并让他人拨打120及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并主动到渑池心公安局接受讯问。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9万元,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62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阚某某、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柴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破案报告,谅解协议及谅解书,讯问杜某某的视频及案发现场视频,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被害人柴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群光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