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未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

(2015)舞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未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刘慧丽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车损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舞钢市铁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楠木家俱批发城门口路段时,撞住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舞钢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1mg/ml。2015年9月1日,杨某某家属与张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勘验、检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杨某某到案经过,杨某某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舞钢市公安局(舞)公(尸)鉴(法医)(2015)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检字(2015)第336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5)第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丽、孙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在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杨某某家属能积极配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红鸽

审 判 员  王广亮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宗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