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5)舞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4日11时,被告人肖某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某驾驶被告人肖某某的豫DCH586号轻型厢式货车撞到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某与司机王某某对刘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将家庭财产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法转移,逃避法律执行。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11时,被告人肖某某雇佣司机王某某驾驶被告人肖某某的豫DCH586号轻型厢式货车撞到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2年8月18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舞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判决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21285元;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2月17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判决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299386.3元;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某某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在预知将产生法律文书之前,为逃避法律执行,将家庭财产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法转移,致使刘某某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更好的治疗。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肖某某亲属已与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了刘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2013)舞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某某与宋某的离婚协议书、肖某某与刘某某达成的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且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占营

代理审判员  李朝贤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