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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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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贷款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冰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1日

(2012)安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冰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冰及其辩护人贾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20日至2006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冰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进猪”、“进货”、“养殖”等虚假资金项目,分别冒用安阳市文峰区昌盛五交化商行常书某,安阳县鑫源养殖场刘永某,安阳县兴达预制构件经销部康田某、常书某、常某琴、常书某、代某红,鸿祥养殖场代某红,吉庆养殖场刘某平、康某某、李某花、刘某、刘某平、刘永某、刘某国、田某明、王某双、张某英、张某珍的名义,从韩陵信用社诈骗贷款227笔,共计金额464.6万元,除去已偿还本金146笔,共计金额177.3万元,除去已偿还利息(含罚金)191笔,共计金额31.067567万元,实际贷款诈骗256.232433万元。贷款诈骗的款项中除实际投资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约75万元外,其他款项均用于吃喝洗、买彩票、购买高档汽车等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相印证。

被告人刘冰对起诉指控罪名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骗取贷款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0日至2006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冰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进猪”、“进货”、“养殖”等虚假资金项目,分别冒用安阳市文峰区昌盛五交化商行常书某,安阳县鑫源养殖场刘永某,安阳县兴达预制构件经销部康田某、常书某、常某琴、常书某、代继某,鸿祥养殖场代继某,吉庆养殖场刘金某、康田某、李雪某、刘某、刘金某、刘永某、刘永某、田某明、王某双、张某英、张某珍的名义,从韩陵信用社诈骗贷款227笔,共计金额464.6万元。期间,被告人偿还本金146笔,共计金额177.3万元,偿还利息(含罚金)191笔,共计金额31.067567万元,另实际投资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约75万元。综上,被告刘冰实际贷款诈骗181.232433万元。诈骗款项均用于吃喝、买彩票、购买高档汽车等挥霍。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冰供述证实,从2002年至2007年我在韩陵信用社贷款二百多万元,我是通过请韩陵信用社的主任李某丰信贷员等人吃饭、喝酒、洗澡来拉关系,然后冒用亲戚朋友和我虚假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从韩陵信用社贷出来钱的。这二百多万元,其中有一百多万元我都还了利息,剩下大约一百二十万元,这些钱中有大约四十来万元我都用于吃喝挥霍,我买彩票16万元,买汽车上花了30万元,最后卖了14万元,这样买车赔了16万元,加上汽车油费有7、8万元,剩下的四十多万元都赔到了预制板厂。

2、证人刘永某证言证实,我叫刘永某,男,70岁,现在安阳县韩陵乡东见山村居住,现在村中任民调主任。我是刘冰父亲。他在韩陵信用社的贷款投资在我们东见山村的东北地里建了一个鑫源预制构件厂。大概是从2003年开始的,到刘冰的案子出来后刘冰不回家了,就停到那里了。中间大概经营了三四年时间。预制板厂的地是租人家的地,租金是多少我不清楚。预制板厂里面做了一块十来公分厚的水泥地面,预制板就是在这块水泥地面上生产的,面积是100来米乘30米。改了一个门口,换了一个变压器。换投资卖了一些机器设备:有大小两台搅拌机,三台挤压机,一台拉预制板的板车,两个水泵,还铺设了一些水管。这些机器设备都是刘冰购买的,刘冰也不让我问价钱。预制板厂基本上就这些投资。预制板厂的活儿都是刘冰自己去外面工地上找的,他从哪个工地上找来活儿以后就从我们周边村里面找些临时的工人,工人也不定,有时候是一个人,有时候又换成另外一个人了。同时刘冰还给卖沙子、石子、水泥、钢筋的经销商联系,人家就把原料都给送过来了。刘冰给工人交代一下预制板的尺寸和数量,工人就开始生产了。等都生产好以后刘冰再去找些车把预制板送到工地上。最后算账也都是刘冰一个人去的。中间有时候农忙或者没有找到活的时候预制板厂就停在那里,也是干干停停的。预制板厂都是刘冰具体经营的,我只管给他看看门,我想管刘冰也不让我管。案发后,就已经不干了,那个厂子2007年就不租了,厂子现在已经没有了,变压器、水泵都留在了原来的厂子里面。现在只剩下三台挤压机、两台搅拌机都在村北边的养猪场里面放着。还剩下一些原来生产的预制板。

3、证人陈保某证言证实,刘冰,又名刘二红,韩陵乡东见山村,41岁,现在经营一个预制板厂和承包一些中小工程,他父亲叫刘永某,母亲叫康田某,妻子叫代继某,刘冰有一辆帕萨特汽车。经我手为刘冰办理的贷款共30笔,共计109.3万元,但有可能其他信贷员的手里也有刘冰的贷款,这我就不知道了。以上贷款都是刘冰使用的,具体使用情况我不太清楚,但有几笔贷款贷出去的目的就是用来上利息的,这个我非常清楚,这几笔贷款都是2005年10月29日发放的,分别是李雪某1万、刘永某1万、刘永某1万这三笔贷款刘冰贷出后当天给其手续中的15笔分别上了部分利息,共上息27004.69元,所以我知道这三笔是上利息了,上了不到3万元,剩下不足三千元刘冰拿走了。刘冰用以上五个企业贷款,担保也是这五个企业轮换担保,这五个企业的名称和法人分别是:安阳县鑫源养殖场刘永某、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刘冰、安阳县兴达预制构件经销部康田某、鸿祥养殖场代继某、吉庆养殖场刘金某。分别有5万元贷款,其中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鑫源养殖场是真实有过的企业,剩下的三个企业只办理了个工商营业执照而没有生产经营,目的是单纯为了贷款而办的证,所以这三个企业名下的贷款手续都是虚假的。以上贷款刘冰没有用自己的钱偿还过本金和利息。刘冰之所以能贷这么多款是因为他为我社拉过来存款,按拉存款的比例放给他的。

4、证人刘金某证言证实,我是刘冰的亲哥哥,我兄弟刘冰在韩陵乡东见山建的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我没有入股,也没有参与经营。只是在他的厂子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去帮帮忙,干点杂活儿。我也没有投过资,也没有挣过工资或分红。纯粹是兄弟之间的帮忙。在工商注册资料中显示我是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职称助理工程师,只是应了一个名字,只是为了应付注册公司才加了我的一个名字。其实从投资建厂到生产经营都是刘冰一个人。就有刘冰一个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中显示安阳县鑫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继某、常书某也是应了一个名字,其实代继某、常书某并没有投资,不是股东。因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必须是三个以上的股东,所以才加上了她们两个人。代继某是刘冰的前妻,常书某是我的妻子,就是刘冰的嫂子。我知道刘冰在韩陵信用社贷过款,但是具体贷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其在韩陵信用社的贷款都干什么了我不清楚。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刘冰就在韩陵乡东见山北地投资建了一个鑫源预制构件厂应该都是用的贷款,他原来也没有资金。预制板厂大概经营了三四年。预制板厂的地是租人家的地,开始签了三年的合同,每年两三千元的租金,后来我不干以后听说租金就涨了,具体涨到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机器设备投资:有两三台搅拌机,两台挤压机,一台拉预制板的拖拉机,两三个水泵。这些机器设备都是刘冰购买的我也不知道价钱。打了一块110米乘30米的地面大概花了两万多。预制板厂基本上就这些投资。但是刘冰也不好好的干,经营状况不是太好,总体上应该是赔钱的。案发后就已经不干了,地已经不租了,厂子现在已经没有了,只剩下原来的机器设备。且长时间不用都已经生锈和损坏了,都成了废铁了。现在在哪里我也不知道。刘冰在贷款期间购买过一辆帕萨特汽车,后来把车也卖了,刘冰也不让我开他的汽车,我也对他车的情况也不太清楚,他买的多少钱,卖的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平时刘冰的手很大,经常请别人吃饭、喝酒、洗澡。刘冰光在这一项上面是花贷款的很大一部分。也经常买彩票有钱的时候买的多,钱少的时候就买的少。但是具体他买了多少彩票、是否中过大奖我就不知道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