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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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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荣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87号 罪犯董荣显,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原系河南省新野县卫生局副局长。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作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87号

罪犯董荣显,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原系河南省新野县卫生局副局长。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荣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董荣显的违法所得570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董荣显不服提出上诉,后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准许董荣贤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被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荣显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8年间,董荣显利用其担任新野县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采购、人事调整中、分支机构设立运营、药品采购中,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5705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

罪犯董荣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荣显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荣显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华俊锋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莉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