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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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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达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74号 罪犯谢达奎,男,1968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74号

罪犯谢达奎,男,1968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达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被本院作出的(2012)驻刑执字第17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达奎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谢达奎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采取入室盗窃,盗窃物品有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等物品,作案13起,数额巨大。另查明,谢达奎系累犯。

罪犯谢达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达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达奎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