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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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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树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60号 罪犯唐树祥,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60号

罪犯唐树祥,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树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罪犯唐树祥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树祥在近期属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唐树祥伙同韦斐然以江苏省镇江宝顺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义与信阳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316L钢板采购合同,该犯伙同韦斐然以834086.91元的价格购买304型不同规格的34吨钢板,冒充316L钢板供给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骗取货款693234.44元。该犯与韦斐然应连带赔偿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93234.44元。其中,被告人韦斐然已赔偿人民币十三万元。该犯系主犯,有前科。

罪犯唐树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获得表扬1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树祥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树祥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