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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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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士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1号 罪犯张士中,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1号

罪犯张士中,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士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保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张士中缓刑部分的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合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士中不服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驻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止。罪犯张士中于2011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士中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称被告人姚桂花有毒品欲出售,次日下午,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平舆县城工业园宾馆将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张士中、姚桂花抓获,并当场缴获可疑毒品三包。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未遂犯。

罪犯张士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士中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士中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