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晓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9号 罪犯王晓旭,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作出(2013)遂少刑初字第8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9号

罪犯王晓旭,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作出(2013)遂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与原犯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晓旭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晓旭在遂平县城南海路7巷一停放的三路车处,对幼女王某实施奸淫两次,又将王某某抱到三轮车上欲对其实施奸淫时,因王某某反抗未得逞,王晓旭再次对王某进行奸淫后逃离现场。王晓旭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2012年3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羁押一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王晓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旭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旭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