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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桂满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61号 罪犯桂满昌,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61号

罪犯桂满昌,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桂满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驻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桂满昌于2009年3月19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桂满昌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艾海存等人前往确山县新安店镇槐树庙村董庄组对该村民董某某未办理准建手续的违章建房进行查处时,被董某某的妻子拦住,双方发生争执。董某某的二哥董顺平闻讯后赶到,用铁锹将堵截监察大队的汽车玻璃打烂。董顺平的亲戚桂满昌用拳头打击被害人董某某的脸部,致使其重度昏迷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633.22元未赔。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桂满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桂满昌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满昌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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