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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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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宝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98号 罪犯杨宝宝,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湛刑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98号

罪犯宝宝,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宝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交通肇事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78252.13元。杨宝宝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宝宝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罪。2011年7月12日,郝凯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齐庄村公路上无故用刀将赵军义砍伤。赵军义被砍伤后到医院就医时,又被郝凯、杨宝宝等人持刀乱砍。经鉴定,赵军义为重伤。二、交通肇事罪。2009年4月30日,杨宝宝驾驶豫D37681号丰田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焦点镇卫生院门口时,将刘万仓、王学彬二人共同乘驾的无牌照二轮摩托撞倒后推着摩托车行驶700米,撞到桥墩上无法行驶,杨宝宝弃车逃离现场,造成两车受损,王学彬当场死亡、刘万仓受伤。杨宝宝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

罪犯杨宝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宝宝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宝宝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