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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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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葛大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7号 罪犯葛大民,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驻刑二初字第4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7号

罪犯大民,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驻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大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葛大民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葛大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1月28日23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酒后窜至本村村民焦某某家,趁焦某某老公不在家之机,强行进屋意图对焦某某实施强奸,焦某某看见被告人葛大民并向其求助,葛上前劝阻,焦某某得以脱离。后

李某某即追赶葛大民至其院中对其进行殴打,在厮打中葛大民持刀对李某某连捅数刀,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554.68元。本案中,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

罪犯葛大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大民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大民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