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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刚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8号 罪犯郭刚飞,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8号

罪犯郭刚飞,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刚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刚飞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31日,被告人郭刚飞在周营街上拦住在电子厂打工下班的孟某某,并强行用摩托车将其带至安徽省界首市,途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将其强奸。当晚在界首市一宾馆内又将其强奸,后郭刚飞强行将孟某某带走数日,并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1年8月5日,被告人郭刚飞要挟孟某某与其同学联系见面,后郭刚飞将联系到的孔某某强奸。

罪犯郭刚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刚飞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刚飞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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