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黄二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99号 罪犯黄二庆,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 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99号

罪犯黄二庆,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

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二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宣判后,黄二庆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汴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1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0950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二庆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份一天夜里,该犯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兰考县将被害人张某某强奸;10月份一天夜里,该犯冒充被害人的老师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强奸。

罪犯黄二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二庆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二庆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