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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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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长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鞠长保,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396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鞠长保,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鞠长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鞠长保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月至1995年11月,鞠长保伙同鞠刚等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646元,数额较大。鞠长保到岸后,其亲属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失主的谅解。

罪犯鞠长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鞠长保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鞠长保减去刑期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