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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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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96号 罪犯杨军岗,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军岗不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96号

罪犯杨军岗,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军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贩卖毒品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军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杨军岗驾驶临时牌照为豫A×××××的松花江面包车携带毒品K粉8.75千克行至311国道许昌县境内时被许昌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民警查获。在民警欲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时,因车辆出现故障,杨军岗乘机逃离现场。200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军岗、封岩驾驶豫K×××××轿车携带3104.9克毒品K粉,李红军驾驶豫K×××××轿车携带现金249900元到达许昌市中原大酒店712房间进行毒品交易,因样品达不到要求,三人遂商定次日交易上乘的毒品K粉二三十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军岗系主犯。

罪犯杨军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一次差,两次一般,两次良好,一次优秀,最后一次为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军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五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