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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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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3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

(2015)汝刑初字第003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汝南县张楼镇方桥村王庄79号其家中容留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东屋容留张某某、候某、盛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东屋容留盛某某、方某某、候某、张某某、王某某五人吸食毒品冰毒。

4、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东屋容留姚某某、张某、盛某某、张某朋友四人吸食毒品冰毒。

5、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容留盛某某、马某某、张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6、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其二爷家中容留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7、2014年6月初的一天,王XX、盛某某、张某某三人到驻马店办事,下午回到张楼乡,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容留盛某某、张某某二人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等;4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6、7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汝南县张楼镇方桥村王庄79号其家中容留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大约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马某某、王某某在张楼街上喝酒,期间马某某给盛某某打电话要200元的冰毒,过一会儿后盛某某就给马某某带来冰毒,王某某带着冰壶,其与马某某、王某某、盛某某四人在其家一楼东屋内轮流吸食冰毒。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2014年大约4月份的一天夜晚,王XX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在张楼街上喝酒让其过去,马某某说拿200元的毒品。王XX骑摩托车带着其到汝南县城,在县政府门前给赵某打电话,赵峰送来200元冰毒,王XX说钱是马某某拿的。随后其二人回去,其与马某某、王某某、王XX四人在王XX家东屋内轮流吸食冰毒。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大约4月份的一天,毒品不是马某某带来的就是盛某某带来的,其与马某某、王XX、盛某某四人在王XX家吸食毒品冰毒。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4年大约4月份的一天夜晚,其和王XX、王某某在张楼街上喝酒,期间其与盛某某打电话要200元的冰毒,过一会儿后盛某某就给其带来冰毒,王某某带着冰壶,其与王XX、王某某、盛某某四人在王XX家一楼东屋内轮流吸食冰毒。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东屋容留盛某某、方某某、候某、张某某、王某某五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与盛某某、方某某、候某、张某某五人在王XX家玩,王XX说候某有小孩他没在家拿出300元给候某补礼,后来他们五人在王XX家吸食了毒品,忘了毒品是谁买来的了。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王XX给其打电话说方某某想买一包冰毒,当时赵峰的5小包毒品在其处放着,其就拿着一包冰毒去了方桥村王庄王XX家。其与王XX、方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在王XX家东屋内把这一包冰毒吸食完了。

3、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东屋容留姚某某、张某、盛某某、张某朋友四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份的一天,王XX给其打电话让去他家玩,后其到方桥村王庄王XX家看见王XX、盛某某、张某、还有张某朋友在喝酒,桌子上摆着一小包毒品冰毒和吸毒用的冰壶,喝完酒后其五人在王XX家轮流吸食冰毒。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底的一天,其和王XX、姚某某、张某、张某朋友五人在王XX家斗地主,张某提出吸毒,其几人兑了300块钱,其回到张楼街上其家附近的破瓦房内拿一包毒品冰毒,后回到王XX家,其五人在王XX家东屋内轮流吸食了这一包冰毒。

4、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容留盛某某、马某某、张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盛某某、马某某、张某在其家玩,不记得谁提出吸毒,盛某某兑100块钱,张某兑200块钱,说其中100块钱算其的,这300块钱给了盛某某,盛某某拿了毒品后,其与盛某某、马某某、张某四人在其家吸食了毒品冰毒。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马某某在王XX家玩,张某过来后要吸冰毒,其与张某、王XX各兑了100块钱买了赵某的冰毒,其与王XX、马某某、张某在王XX家吸食冰毒。

5、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在其二爷家中容留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庭审中对该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份,其准备去北京打工,王XX给其送行,其与王XX各兑100块钱一起去赵峰租房处买一小包冰毒,后二人回到王XX二爷家吸食了这一包冰毒。

6、2014年6月初的一天,王XX、盛某某、张某某三人到驻马店办事,下午回到张楼乡,被告人王XX在自己家中容留盛某某、张某某二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庭审中对该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张楼的刘某某在驻马店待客,其与王XX、张某某到驻马店,下午其三人回到张楼王XX家,王XX兑100元,其出50元,其和马某某到汝南县城买了赵峰的冰毒,再回到王XX家发现王XX和张某某正在吸毒,其和马某某也吸了,当时吸的是王XX、张某某找牛旭买的毒品。

本案的综合证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张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

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