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洋,男,28岁,汉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洪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7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亮、姚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洋及其辩护人何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洋和妻子赵某某婚后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2014年12月15日中午,曹洋将正在上班的赵某某带回郑州市中原区中原新城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家中,持刀威胁被害人赵某某交代外出原因并进行录音,后用胶带捆绑赵水侦脚踝、膝关节等部位,持刀砍切赵某某脖颈致其死亡,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赵某某系被锐器砍切颈部致颈内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曹洋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曹某某、王某、胡某欢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洋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称,曹洋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曹洋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洋与被害人赵某某(殁年22岁)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同年12月12日,赵某某以接待朋友为由在外住宿,次日晚,曹洋查看赵某某手机聊天短信后,引起对赵某某怀疑,二人因此发生争吵。12月15日中午,曹洋将正在上班的赵某某带回郑州市中原区中原新城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家中,持刀威胁赵某某交待12日在外住宿情况,并进行录音,赵某某被威逼承认当晚和他人有性关系后,曹洋萌生杀人犯意,用胶带捆绑赵某某脚踝、膝关节等部位,持菜刀、水果刀砍切赵某某脖颈致其出血死亡。作案后曹洋经亲友劝说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赵某某系被锐器砍切颈部致颈内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洋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现金9万元和雪佛兰轿车一辆,被害人亲属对曹洋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曹洋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接警证明、破案报告证明,2014年12月16日早上7时30分许,曹洋到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投案,称12月15日晚上,其因感情问题和妻子赵某某发生争执,后将赵某某杀死在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前进路东北角中原新城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家中。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公安机关分别在室内地面、双人床、卫生间等处发现多处血迹,并从室内提取丝巾一条、T恤衫一件、带血迹菜刀及水果刀各一把。经检验,尸体头部西侧地面菜刀上可疑血迹、尸体头部西侧地面水果刀可疑血迹、室内床上丝巾上可疑斑迹、室内床头粉红色T恤衫上可疑斑迹、紧挨双人床头距北侧边沿25CM处可疑血泊、紧挨双人床北边沿距床头约112CM处可疑血泊、尸体头部地面可疑血迹、卫生间水池边可疑血迹、室内黄色被子上可疑血迹、室内床南侧地面玩具熊血迹、黄色绒面睡衣上衣血迹、横条纹绒面睡衣裤上血迹、双人床南侧地面黄色枕头上可疑血迹、尸体右臂东侧地面黄色枕头上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来源于赵某某的似然比率为5.263×1015;尸体头部西侧地面菜刀柄上、尸体头部西侧地面水果刀刀柄上、赵某某十指指甲片边缘、赵某某乳头拭子均检出人STR分型,来源于赵某某的似然比率为5.263×1015。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经曹洋当庭辨认无异议。 3、曹洋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物品清单、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后,法医在曹洋的左脚后跟处发现一处黑褐色斑点,曹洋所穿袜子内侧脚掌和脚跟部均有红色斑迹,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及痕迹提取送检,经检验,曹洋左脚袜子足跟处可疑斑迹、右脚袜子足尖底部可疑斑迹及左脚底部血迹均检出人血,来源于赵某某的似然比率为5.263×1015。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颈前见一横行哆开创口,长10.1cm,创口内有三张湿巾,取出湿巾后,见喉头自甲状软骨上方断裂,破口达周径2/3。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有多加创角,有皮瓣形成。左手无名指缠绕一丝巾,解开丝巾后,见无名指掌侧第一指节处有一创口,长1.3cm,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系被锐器砍切致颈内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5、被告人曹洋供述,2014年3月19日,其经朋友黑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赵某某,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赵某某经常出去吃饭唱歌很晚才回家,二人因此经常吵架,其曾因该问题动手打过赵某某,并由此开始对赵某某猜忌。12月12日,赵某某以接待朋友“小西”(指王某某)为由在外住宿,次日晚,其查看赵某某与“小西”手机聊天短信怀疑赵某某当晚未和“小西”在一起,因此二人发生争吵。12月15日,其反复考虑赵某某手机聊天内容,觉得赵某某没有跟“小西”一起住,遂提前下班找赵某某。中午12时许,其带赵某某返回住处,赵某某手机响了,是黑某某发过来的微信,内容是“你怎么不给老冯聊聊呢?”,其指着手机上“冯老师”的微信号问赵某某,她一直向其要手机,其就去厨房拿了把菜刀,把手机录音打开,拿着刀问她和这个男人交往的事情,期间其拿着刀朝地板上砍,她以为是砍她的腿,就用手挡,她的左手无名指被划伤了,最后赵某某交待,12日晚她和冯某某唱歌后,在附近宾馆开了房间,她俩在一起发生了性关系,其听后说:“这婚礼是没法办了,也没法活了,干脆咱俩一起走吧”,其通过支付宝交了定金购买“安乐死”药,商家说三小时后送来。后来其又问赵某某手上戴的红色玛瑙手链是不是冯某某买的,她说是,因为之前问她,她都说是自己买的,到了最后她才说实话,其非常恼,就决定要把她杀死,其命令她站起来,拿着透明胶带把她的肘关节、手腕、膝关节、脚踝处绕着身体缠了起来,其扶着她躺到了床上。大概晚上8时许,其电话响了,说是送货的让其过去找他,挂完电话赵某某可能感觉到什么了,非常慌张,其就拿着丝巾堵她的嘴,她拼命的挣扎,把双手缠的胶带挣脱掉了,其就骑在她身上,用双腿控制住她双手,把刀架在她脖子喉管处,朝她的左面部方向割了一刀,当时血就流了出来,其左手拿着枕头捂她的脸,她挣扎的很厉害从床上掉在了地上,其去厨房又拿了把小刀,朝她的脖子右动脉处剌了一刀,后来赵某某就没有心跳了。作案后其经亲友劝说,次日到公安局投案了。曹洋所供作案工具、砍切部位、力度等作案细节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的相关鉴定情况相吻合。证人黑某某证明曹洋因感情纠纷与赵某某产生矛盾,曾殴打赵某某,15日中午持刀威胁赵某某的情节与曹洋供述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