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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如印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28号 罪犯彭如印,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如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28号

罪犯彭如印,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如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于2011年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彭如印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如印于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间,在担任平舆县人民医院收费员期间,采取多收少交或不上交的方式,多次贪污公款累计达552443.29元。

罪犯彭如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如印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如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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