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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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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落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9号 罪犯魏文落,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19号

罪犯魏文落,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文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1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魏文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文落于1995年9月29日上午,伙同他人在武陟县火车站就餐吃饭时,发现同在此处就餐的高某某、陈某某是外地人,遂见财起意,被告人魏文落等人尾随二人至詹泗公路武陟县詹店收费站西边,将二人拦住,追逐二人,并对高某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10000余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魏文落将赃款1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罪犯魏文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文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文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文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