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明立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28号 罪犯宋明立,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28号

罪犯宋明立,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3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宋明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明立于2012年4月3日凌晨,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被害人郭某某的新世界超市,撬开卷帘防盗门进入超市,盗走现金147000余元,帝豪等品牌香烟177条。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356元。被告人宋明立系主犯。

罪犯宋明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明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明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明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