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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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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克文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7号 罪犯邹克文,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乡市凤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以(2008)辉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87号

罪犯邹克文,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乡市凤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以(2008)辉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克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宣判后,2008年9月10日入监服刑。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邹克文减去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邹克文伙同他人于1999年3月26日晚,因琐事前往辉县市孟庄镇高村,殴打他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邹克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邹克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克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克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