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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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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海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35号 罪犯文明海,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35号

罪犯文明海,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明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宣判后,201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文明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文明海于2012年9月11日中午,在自己经营的足浴店内,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和麻姑,并将毒品藏于其办公室的一个鞋盒内。被抓获后,从其办公室内搜出冰毒2包、麻古20粒。经鉴定冰毒重54.5克、麻古重1.7克。

罪犯文明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文明海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文明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明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