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6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6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8时许,在尉氏县门楼任乡陈家村十字路口,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豫B9400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东西公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骑行玩具滑步车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人民币300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辆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拨打110报警电话。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乙、侯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尉氏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尉氏县公安局(尉)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5)0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尉氏县滨河路营业厅出具通话详单,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尉氏县公安局、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共同出具证明,尉氏县公安局门楼任派出所、尉氏县门楼任乡东李家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通话记录,尉氏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