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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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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豫MRP762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驶往卢氏县文峪乡王村,行至文峪乡张村路段,将行人付某某撞倒,造成付某某受伤,后经卢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付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雷某某、范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常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后附照片,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卢公交认字411224201500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领条,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常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郜留剑

代理审判员  刘宇飞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