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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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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明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明,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明,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4日,张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田明与张某某联系,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两包“老黄皮”。

2、2014年12月15日上午,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被告人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两包“老黄皮”。

3、2014年12月16日上午,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被告人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两包“老黄皮”。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田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田明处查获10包毒品,共2.41克,经鉴定,查获这些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田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只贩卖一次,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4日,张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田明与张某某联系,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被告人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两包“老黄皮”。

2、2014年12月15日上午,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被告人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两包“老黄皮”。

3、2014年12月16日上午,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被告人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两包“老黄皮”。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田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田明处查获10包毒品“老黄皮”,共2.41克,经鉴定,查获这些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田明处扣押毒品的称重数量照片。

扣押物品清单及上缴毒品单据,从田明处扣押毒品10包“老黄皮”,上缴毒品2.3克。

2、书证:

(1)被告人田明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田明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田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田明199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田明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及照片;

(4)张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及照片;

(5)抓获经过,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南阳市长江东路汽车南站西边巷道,将刚从一旅社内吸毒出来的田明抓获。田明到案后供述于2014年12月14日左右三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某。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398号:

从田明查获的黄色可疑粉末中检出海洛因。

鉴定人:工程师孙阁、赵海桥2014年12月30日

4、辨认笔录,

证实田明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大赖就是周某某。

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吸食毒品多年,曾经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12月14日,我向”大赖“联系购买毒品,后田明与我联系,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两包“老黄皮”。2014年12月15日上午,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两包“老黄皮”。2014年12月16日上午,在南阳市中州东路杨家后坑,田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两包“老黄皮”。

我吸食的一直都是老黄皮“海洛因”。我吸食毒品有好多年了,大概有三四年。“大赖”原来的电话是1503770xxxx,现在的我不知道。

6、被告人田明的供述及辩解,我是今年六月份才从监狱刑满释放的,释放后我到建筑工地打了几个月工,今年十月份,我和之前在一个监狱服刑的狱友“鸟哥”一起吃饭,鸟哥喊着宋勇和我们一起,吃完饭宋勇让我去他家里坐,我到他家里之后,宋勇从桌子抽屉里拿出一包“黄皮”,当着我的面开始吸起来,我因为之前也吸过毒,看见他吸我也忍不住跟着吸了几口。这次之后,我就开始慢慢上瘾,过了几天我上瘾了就和宋勇联系,到宋勇家里吸食毒品,开始没有掏钱,后来次数多了我也不好意思,宋勇就把他的拿货渠道“狗三”介绍给我,我从狗三(1327139xxxx、1513779xxxx、1503623xxxx)那里拿了三四次货,每次都是一包,两三天能够吸完;狗三后来说让我从“大赖”那里拿货,大赖叫周有才(音),电话是1503770xxxx,我从他那里拿货的价格是180元一包,卖出去的价格是200元一包,每包挣20元,我从大赖那里一直拿到今天被你们抓到。

2014年12月13号下午,大概三四点,我在柴庄路口桑园路租住地,狗三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货,我说有,狗三说他在百里奚路铁路医院旁边,然后我打车跑到百里奚路,把一包货按照200元的价格卖给狗三。

2014年12月14日下午,大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中州东路杨家后坑给一个叫张某某的送两包货,还把张某某的电话告诉我,我就骑着摩托车跑到杨家后坑,打电话见到张某某后把两包毒品卖给张某某,卖了400元,我获利40元。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两包货,我就骑摩托跑到杨家后坑,又卖给他两包毒品黄皮,这两包他没有给钱,说手里没钱先欠着。

2014年12月16日上午九点多,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两包货,我打车过去,给他送了两包黄皮,每包200元,这次他给钱了,我挣了40元钱。

2015年4月27日供述:我从大赖那里拿货吸,开始大赖也没有要钱,后来有一次我趁大赖吸毒吸晕的时候偷了他几包老黄皮。2014年12月14日下午,大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中州东路杨家后坑给一个叫张某某的送两包货,还把张某某的电话告诉我,我就骑着摩托车跑到杨家后坑,打电话见到张某某后把两包毒品卖给张某某,卖了400元,由于我从大赖那里拿的毒品没付钱,所以这次我获利400元。我送的毒品是老黄皮。2014年12月16日上午,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两包毒品,我还没起床,所以我没有给他送货。以前说的都不清醒,清醒后想起来只卖给张某某一次毒品。我从大赖那里拿过几次毒品,回家后我分成小包,我家里剩10小包,除给张两小包外,其他的都自己吸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