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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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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立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友,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友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友,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友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冯立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冯立友谎称其亲戚在信阳市交警队,能帮忙办理驾驶证升级,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500元,罗某8000元、方某13000元、邓某某8000元,后在给李某某提供了一个假驾驶证后,切断联系方式藏匿。骗来的钱被其用于偿还赌债,现无钱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立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汇款凭证两份、银行卡复印件、乔恩猛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证人李青杰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李某某、方某、邓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立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立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冯立友退赔被害人李青全10500元,退赔被害人方伟13000元、退赔被害人罗俊8000元,退赔被害人邓心羊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责令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素

审 判 员  彭 洁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