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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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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由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郑市新烟街办事处“英皇洗浴”上班期间,负责给客人介绍小姐,并安排房间进行卖淫嫖娼。2014年9月10日,李某某介绍三名客人在卖淫嫖娼时被当场查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罗某某、王某某、林某、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李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国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