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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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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浚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XX,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

(2015)浚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XX,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连录,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王XX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但因该司法鉴定在案件正常审限内无法及时做出,为防止该案刑事部分过分延迟,本院决定先行处理本案刑事部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印春,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连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8日10时许,在浚县卫贤镇于营村东北地,被告人李XX及其家人与被害人王XX因琐事引发纠纷。双方争执过程中,李XX用拖拉机摇把将王XX头部夯伤。经鉴定,王XX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善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辩解称其不是用拖拉机摇把打的王XX,而是用一根木棍打王XX了,认为鉴定不属实。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称:1、鉴定结论与病历不一致,鉴定结论记载王XX系颅骨粉碎性骨折,而其病历记载为线性骨折,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被害人王XX具有过错。3、被告人李XX主观恶性小,属于激情犯罪,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前科,属于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10时许,在浚县卫贤镇于营村东北地,被告人李XX及其家人与被害人王XX因耕地播种事宜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双方在打架过程中,李XX用拖拉机摇把将王XX头部夯伤。经鉴定,王XX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30日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其在卫贤小屯村与地邻发生纠纷后殴打了对方,后离开老家去了河北邯郸的事实。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11年10月24日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8日晚上七点左右,在村东北地里,看见李XX正在地里犁地,李XX犁地超过了我的地界,当时我母亲王x香也在场,我的意思是让李XX播种后,也把犁过我的地也播上,李XX马上就播完了,我对李XX的妻子说:你把俺的地也播了吧。李XX的妻子说,等一会吧。但是当时李XX家的拖拉机已经熄火,我就和李XX的妻子吵吵了几句,李XX的三女儿接着就和我吵吵,骂我,我推了李XX的三女儿一下,她就和我厮打,李XX的三女儿手中拿着一个木棍,李XX的妻子就和她的三女儿一起打我。打架之前,我们村的王x军、王x善就在现场,他们两个在拉架。李XX见我和他妻子女儿厮打,就拿着早已准备好的摇把往我的头上夯了三四下,我头上马上就出血了,后来我母亲到了现场,接着我就和王x军、王x善还有我母亲一起去包扎了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x善证言。证实李XX家的地是东西地身,自己家和王XX、王x军家的地是南北地身,李XX整理地的时候把自己家和王XX、王x军家的地里刚长出来的麦子给犁了,我们就让李XX把我们几家的麦子给补种上。2011年10月18日晚上7点左右,在其村里东北地,李XX正在整理自己的地,我在他家地西边等,王XX、王x军就跟着李XX的拖拉机往东边找李XX说事了,后来我在西边听见吵吵起来了,我就跑过去,在我正跑时,李XX手拿摇把往王XX头上夯了几下,我跑到以后,李XX的三女儿正拿个木棍往王XX身上摔了几下,后来我、王x军就把架拉开了,然后我、王x军、王XX的母亲就陪同王XX到李小屯卫生室包扎了,当时王XX头上都是血,头上有三个窟窿。当时参与打架的有王XX、李XX、李XX的妻子、李XX的三女儿,我和王x军在打架现场的事实。

(2)证人王x军证言。证实李XX家的地是东西地身,自己家和王XX、王x善家的地是南北地身,李XX整理地的时候把自己家和王XX、王x善家的地里刚长出来的麦子给犁了,我们就让李XX把我们几家的麦子给补种上。2011年10月18日晚上7点左右,在其村里东北地,李XX正在地东头整理自己的地,王x善在他家地西边等,王XX和自己就跟着李XX的拖拉机往东边找李XX说事了,到了以后王XX就因为地边的事和李XX的三女儿吵吵起来了,一吵吵李XX的三女儿就骂开王XX了,王XX就推了李XX的三女儿一下,李XX的三女儿就拿木棍夯了王XX身上一下,之后李XX的妻子也和王XX打了起来,我就在中间拉架,后来不知谁用棍夯了我一下,我就蹲到地上了,李XX从车上拿了个摇把,往王XX头上夯了几下,后来王x善跑过来就跟我一起把架拉开了,然后我、王x善、王XX的母亲就陪同王XX到李小屯卫生室包扎了,当时王XX头上都是血,头上有三个窟窿。当时参与打架的有王XX、李XX、李XX的妻子、李XX的三女儿,我和王x善在打架现场的事实。

(3)证人王x香的证言。证实李XX和自己家是地邻,因为李XX犁地的时候把自己家已经种好的麦子给犁了,2011年10月18日其儿子王XX去找李XX让他给补种上,后来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当时自己在王晓慧家地里站着,王x军来喊自己了,说王XX被李XX一家人打了,正流血了,自己到了以后看到李XX的三女儿拿着木棍往其儿子身上打。当时打架现场有李XX、李XX的妻子、李XX的三女儿、王x军、王x善、王XX。自己当时看见王XX满脸都是血,就和王x善、王x军一起跟王XX去村里卫生室包扎了。后来王XX告诉自己头上的伤是李XX拿车上的摇把打的事实。

(4)证人王x水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其看见大嫂王x香还有其他人一块去小屯村了,自己就赶紧去看看。在小屯村卫生室其看见王XX头上都是血,屋里人都说王XX的头是被李XX用拖拉机摇把打伤了。自己一听这就去找李XX了,在李XX家大门口看见李XX一个人在家,自己就和李XX吵吵了几句,当时自己心里急,就用右手扇了李XX脸上一下,后来自己就往医务室去看王XX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