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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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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聂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2012年国家农业灾害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冒用群众名义虚假投保,利用虚假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其虚假投保16200元,骗取国家小麦灾害保险理赔款56231.91元,其分得理赔款24300元,除去其所交保费,聂某某实际获利8100元。案发后,聂某某退出所得赃款81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0%、25%、5%、10%的比例承担。为贯彻落实该项惠农政策,从2010年起,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驿城区财政局拨付了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贾某(已判刑)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2012年2月,被告人聂某某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某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二三月份,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人民政府在村委书记、主任会议中,布置了当年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各村召开班子会,按照投保自愿原则,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并办理投保事项。因部分农户不愿投保,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贾某即向某乡某村委党员干部聂某某许诺,让聂某某以农户名义投保,将来除退还保费外,另按其投保亩数给予一定好处。聂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按照贾某的要求提供某村农户名单、编造投保亩数并加盖某村民委员会印章,将投保手续和16200元保费交给贾某,于同年2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小麦种植保险。同年8月23日,贾某按照约定的理赔标准,以小麦受灾进行理赔的方式,由某保险公司向聂某某提供的某乡石庄村部分农户银行账户转入某村农业保险理赔款56231.91元,聂某某分得理赔款24300元,扣除所交保费16200元,聂某某实际获利81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主动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6日,聂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所得赃款8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聂某某供述:2013年三四月份,某镇政府召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的工作会议,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各村宣传农业保险,但群众大都不愿意投保。后村支部书记王某带某保险公司的贾某找他,让他以村委群众的名义投保他们村委2012年的小麦保险,贾某保证退还保费外,每亩给他1.8元的好处费。他想这样做能够完成镇政府交代的工作,还能得到好处,就同意了,后贾某称每亩地保费3.6元,让他根据所投保的亩数准备保费及村委农户投保的花名册。他共投保4500.01亩小麦保险,按贾某要求将16200元保费及投保花名册交给贾某,贾某给他出具一张收条和一份投保单。此后,贾某陆续让他在一些保险材料上签字、盖章。同年5月,他按照贾某的指示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保险公司人员到某村委一些受灾比较严重的庄稼地拍照。同年7月,他根据贾某要求向贾某交十来张农户的粮食直补卡。同年八九月份,贾某把农户的粮食直补卡及24300元理赔款给了他,他给贾某出具一张收条。后贾某通过陈某某给他4000元现金以及一份2012年他们村委群众的理赔名单,让按照理赔名单发给农户。2014年7月,贾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虚假投保的事后分两次给他23900元让发给理赔农户,并让他给其出具一张小麦理赔款5万多元的收条,所属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后按照贾某要求把这些钱按照理赔名单发给了农户。

2.证人证言

⑴贾某证言:2012年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开始后,她先给某乡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开展农业灾害保险工作的事情,然后由乡里给各村委支部书记、主任开会,安排村干部协助乡政府和保险公司进行全乡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在会上她对各村委干部进行农业保险政策培训,具体包括:有关保险条款的解释、保费缴纳、保额多少、理赔标准等有关农业保险的政策内容。会后保险公司到某的各个村进行农业灾害保险的宣传,因无人愿意投保。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她找到某乡闫庄村支部书记陈某某,让他帮忙做各村村干部工作,让各村的村干部个人出钱做全村的农业灾害保险,后她和陈某某找到某村支部书记聂某某,让他个人出资投保全村的小麦灾害保险,保证除退还保费外每亩给不低于2元钱的好处费。后聂某某投保约4000多亩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每亩保费3.6元,聂某某把保费和投保农户花名册给她,她经手办理了某村2012年的小麦保险的保险单。到小麦受灾理赔时,她和聂某某采取虚报灾害的方式套取理赔款,按照事先约定给聂某某二三万元,剩下的钱自己占有。

⑵李某某证言:2012年一天,聂某某找他称投了小麦保险,需要在一些手续上加盖村委的公章,他将村委的公章交给聂某某。2014年聂某某给群众发过一些钱,说是2012年小麦保险的理赔款。

⑶王某某、季某证言: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保险是一项惠农政策性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每亩地投保的保费由农户负担20%,中央财政部门补贴40%,省、市级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

⑷靳某、李某甲证言:驻马店市驿城区某乡曾就农业保险政策召开过会议并要求各个村干部要积极宣传该政策,动员群众参保。

3.书证

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8)26号、豫政办(2010)73号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文(2010)198号文件、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政文(2010)190号、267号文件、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驿财办金(2010)3号文件及某乡人民政府诸政(2010)25号文件,证实:农业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防患于未然,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分别承担40%、25%、5%、10%。为贯彻落实该项惠农政策,从2010年起,河南省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驿城区人民政府、某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驿城区财政局拨付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某保险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贾某系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