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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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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42号 罪犯杨二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二军犯盗窃罪,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42号

罪犯杨二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杨二军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09年3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实施盗窃作案15起,盗窃工地电缆线,仓库货物及单位电脑、打印机、现金等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杨二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杨付伟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二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二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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