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57号 罪犯赵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957号

罪犯赵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赵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罪犯赵明自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明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