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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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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9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9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至22日上午,被告人李XX在没有办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在长葛市南席镇第六小学校园内外承包的杨树138棵伐掉,经长葛市林业局鉴定所伐杨树树立木蓄积为57.727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被告人李XX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XX于2015年1月22日向长葛市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汪××、侯××、侯××、苏××、陈××、苏××、苏××证言、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长林鉴字(2014)第06号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南席镇侯张村第六小学杨树伐根检尺记录、长葛市南席镇侯张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及证明、承包合同、户籍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长葛市森林公安局证明、长葛市公安局南席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李XX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凡

责任编辑:国平